如何锁定保单利益,专属于子女

Tsong khapa 于 2019-02-28 发布

有很多客户朋友们,会问王芳律师,王律师,我掏钱,给我女儿、儿子买一张大额保单,这是我对女儿、对儿子的一番心意。可是,我希望这个保单利益,一直就属于她自己,不要关系到别人,不要关系到她的配偶,希望这个保单利益,能够长期伴随我的子女。这样即便我的孩子将来人生遇到任何风险,甚至面临失业的问题,他都可以安然无恙,可以活得很滋润,享受很高的生活品质。所以当客户朋友们在掏钱买这样大额保单的时候,都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这样的客户,提前有这样的风险意识是很好的;因为根据我们现在《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推定,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换句话说,如果父母直接把钱给到自己的子女,那么法律优先推定给过去的钱,就算作是送给小两口的,就不再专属于自己子女一个人的了。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呢,我们觉得是有必要利用保单,来做一些规划的。但是当客户掏钱准备买一张大额长期的保单的时候,那他的确要想清楚如何做到这个保单利益,专属于自己的孩子呢?接下来,王芳律师以年金保险来举例。因为年金保险相比起终身寿险会复杂一点。各位知道在年金保险当中,它有两个受益人:一个是年金受益人;一个是身故金受益人;对客户来讲,大部分的保单利益,是透过年金长期给到子女的,所以这类保单的投保人,一般是父母,年金受益人是自己的子女。身故受益人可以写父母一方,也可以写孙子、外孙。

年金受益人写给子女,年金就一定归属于子女吗?

那是不是说我只要买这样一张保单,把年金受益人写给子女,那这个年金就一定归属于子女,就没有任何风险的呢?也不能这样讲,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下面它罗列了几款情形。其中有一款情形,它说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换句话说如果爹妈掏钱给到孩子,除非呢,他事前写过一个赠与合同。这个合同当中明确说道,我给到孩子的这个钱,是给他自己一方的财产,与他的配偶无关。但是各位朋友想想,中国很少有父母掏钱给孩子的时候会专门跟孩子签这样一份赠与合同。同样的道理,我们知道,保险合同,它不是遗嘱,它也不是赠与合同,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保险合同,跟赠与合同还是有差异的。但是,我们这些法律人,可以巧妙地利用《婚姻法》第18条,把这个法律原理,复制到保险合同上。既然赠与合同当中说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那我们能不能在客户买的保单的身上,给它附加一个保险栓,这个保险栓,就是附加一个赠与协议。所以我们给到客户朋友们的建议,可以做一种变通。

假如说父母当投保人买了一份保单,年金受益人写的是子女,那我们建议客户签订一个配套的赠与合同会更好。当然是指客户掏比较多的保费,买的额度比较大的保单。我们可以给这个保险合同后面附加一个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签订的主体,一方是投保人,是父母的一方;另外一方的是受赠人,就是我们的年金的受益人,子女;父母跟子女签订一个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当中,我们父母可以明确几个要素?我们接下来一一说一下。

在赠与合同当中,我们父母可以明确几个要素?

第一明确,我买的是哪份保单?保单大家知道都有保险合同号,保险公司的名字,也有产品的名称,对吧,这个要明确;

第二,我作为父母什么时候掏的钱交的保费?交了多少钱保费?这个是有必要明确的;

第三,要说清楚,我把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保单的年金受益人,我给到子女的这个年金,是我赠与给子女个人的,一定要强调,不包括他的配偶。配偶是书面语,不包括他的配偶。那签订这样一个赠与合同,它的主体一方是父母,另外一方是年金受益人子女。签订这个合同不需要保险公司来盖章,因为保险公司不是这个赠与合同的一方主体。

赠与合同要不要做个公证?

那有朋友会问,这个赠与合同要不要做一个公证呢?如果有条件,如果保单合同金额非常大,涉及到比较大的利益,为了防止风险,各位可以去做一个公证。只不过做公证的时候会比较麻烦,它需要一系列的流程、等待、而且还要交一定的公证费用。如果嫌麻烦,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做公证,那我们还有一个变通的做法,就是做见证。所谓见证的就是父母跟子女签订这样的赠与合同的时候,我们可以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这个见证人,可以在上面签字,他来证明这个赠与合同是真实的。

身故收益金。

刚才我们只是讲了年金,接下来我们讲一下身故受益金,我们知道,在年金的保险合同里面还有一个身故受益金;身故受益金的受益人可能写的是父母,也可能写的是孙子女;那掏钱买保单的人,也希望是身故受益金专属于自己的后代,直系血亲。不希望跟他的姻亲扯上关系,那么这一点,我们来看看,有一个法律依据。

在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这个会议纪要当中,提到了类似于王律师刚才讲的这个条款。它说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生性质的保险金,亦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又说,或者作为一方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己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亦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我们刚才谈到的年金保险当中的身故受收益金,其实就属于第二种情形。它是以死亡为己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

依据法院的这样的一个审判纪要,我们初步看到,身故受益的如果写的是孙子的话,那应该也是属于孙子的个人财产。所以,通过王芳律师前面的讲解我们可以看到,一张年金保险它其实可以实现两代人,两代人保险利益专属于直系血亲。第一代利益是爸爸、妈妈给到子女年金收益,所定归子女专用;第二个,是指子女百年后去世,这个身故受益给到孙子女。那么也所定,属于孙子女的后代的直系血亲,属于他的财产;

所以一张保单呢,可以传两代。关键是要做好配套的法律相关的措施。

文/王芳律师家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