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孙子根本不是爷爷的继承人

Tsong khapa 于 2018-10-21 发布

爷爷留了一份遗嘱,说自己百年以后,要把最值钱的财产给孙子……这里,李律师要郑重的告诉大家,这个案例里,孙子可不是遗嘱继承人啊!在法律上,他叫受遗赠人!到底,谁是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又称“遗赠受领人”。遗赠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接受其遗赠财产的人。特别提示:受遗赠人一定不包含法定继承人哦!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还可以是国家。受遗赠人必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尚生存的公民或者尚合法存在的社会组织。

什么是遗赠?以及继承是何时开始?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有什么条件吗?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两个月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计算。遗赠应属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应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知道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下面笔者给大家提供三则真实案例,其来源全部出自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都是因为受遗赠人的处理得当,从而获得继承份额。希望这些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启示。1. 周晓帆向法定继承人张利国和张利民乙邮寄《接受书》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被继承人薛桂芳与张铭章系夫妻关系,其育有二子,分别为张利民和张利国,张利民育有一子张丰明,周晓帆系张铭章的妹妹。张铭章于1982年8月31日死亡;张利民于2011年9月14日死亡;薛桂芳于2014年4月10日死亡,临死之前于2014年3月15日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陶黎阳、束郑锋见证并留下遗嘱(由陶黎阳x代书),将其名下位于无锡市南长区芦庄四区房屋的所有权由张利国、张丰明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其余的三分之一的份额遗赠给周晓帆,由儿子张利国按市场价给予张丰明、周晓帆补偿。 2014年5月4日,周晓帆出具遗赠房屋接受确认书1份并载明:遗赠人为薛桂芳,受赠人为周晓帆,受赠房屋所在地为无锡市南长区芦庄四区。周晓帆同意接受该房屋中遗赠给其的所有权份额,并同意配合相关权利人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薛丽云所立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各方均无异议,且周晓帆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对该涉案遗嘱效力法院予以认定。依据:(2015)南扬民初字第396号

2.苏丽丽向法定继承人谭红盛、谭红伟邮寄《接受书》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苏丽丽母亲为谭红杰,外祖父为谭宗林,外祖母为李桂英,两被告谭红盛、谭红伟以及谭红杰系谭宗林与李桂英的子女。2006年12月4日由谭红杰代父母全额垫付,购买了柳州市柳北区某房屋一套,购买后一直由谭红杰与苏丽丽两人居住,目前该房屋仍登记在谭宗林名下。谭宗林于2010年11月4日去世;谭红杰于2013年4月2日去世;李桂英于2015年8月8日去世,去世前大约在2014年7月26日告知苏丽丽,其已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遗嘱,将其名下柳州市柳北区某房屋的一半和其继承谭宗林名下的那部分产权在百年之后遗赠给苏丽丽,苏丽丽当即表示接受遗赠。另外,原告苏丽丽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中,包括了一份遗嘱接受书,证明原告接受了遗赠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且是在得知遗赠的两个月内。法院认为,本案系遗赠法律关系。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桂英在生前立下代书遗嘱一份,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本案应按遗嘱办理。依据:(2014)北民一初字第1573号        

3.周德民口头表示按照遗嘱办理且实际占有房产,可作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周茂林(1924年4月7日出生,2005年10月27日死亡)与被继承人王淑芬(1922年11月3日出生,2004年9月17日死亡)系夫妻关系,生前生育有七个子女,儿子周宝潮、周宝龙(1999年6月24日死亡,与其妻子邵娜生有一女周晓丽)、周宝星(2001年9月29日死亡,与其妻子郑秀云生有一女周晓琪)、周宝松(生有一子周德民)、女儿周桂英、周桂梅和周桂娟。2005年9月9日,周茂林与王淑芬各自立遗嘱一份,内容同为“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唐家弄x号x栋房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为防止日后子女间就上述房屋发生纠纷,特立本遗嘱:待我百年之后,将上述房屋已发属于我所有的部分房屋全部遗留给孙子周德民个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遗嘱经过公证处公正。

法院认为,周德民、周宝松、周桂梅表示在王淑芬死后“五七”当天选读了遗嘱,周德民要求按照遗嘱执行。就目前情况绍兴市越城区唐家弄x号x栋房屋系由原告周德民父亲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对原告周德民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接受遗赠的事实予以确认,绍兴市越城区唐家弄x号x栋房屋应由原告周德民继承所有。现绍兴市越城区唐家弄x号x栋xxx室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周茂林名下,原告周德民要求五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2015)绍越民初字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要通过什么方式表示接受遗赠?司法实践生效判决中有各位可参考的答案:

一、受遗赠人作出接收遗赠“确认书”方式,表示接受赠与的明确态度。(依据:案号(2015)南扬民初字第396号)

二、向法定继承人邮寄或送达(可以由律师或居委会等组织代送)《接受书》,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依据:案号(2014)北民一初字第1573号)

三、向其它法定继承人口头表示接受遗赠,即作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可以遗嘱行使继承权。(依据: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419号)

四、以诉讼方式主张遗产份额,即表明了其已按法律规定作出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依据:案号(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72号)

五.未办理产权过户不能证明放弃接受遗赠,实际占有房屋即可视为接受遗赠.(依据:案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785号)

六.受遗赠人作出口头表示,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且实际占有方式占有了财产,可以作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依据:案号(2015)绍越民初字第2号)

文/王芳律师家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