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较之一般人群,应该算是很聪明、很勤奋、很智慧的一个群体了,可是如此智慧超群的企业家群体中,却有不少精英成了刑事责任高危人群。企业家违法犯罪事件近些年反复见诸报端,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我们团队长年服务于高净值人士,也曾处理过一些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我们惊讶的发现,细数下来我国《刑法》中跟企业家相关的刑事罪名竟然高达上百条,而且触犯刑事责任的企业家中相当一部分并非故意,而是由于不懂法“无知者无畏”,不知不觉中踩入了刑事犯罪的雷区。
于法律而言这些企业家们确实触犯了法律,但于情理而言他们本无意犯罪,为此受法律惩罚,又感到万分委屈,因此,企业家群体更要主动的关注刑事责任风险,避免无意识犯罪。
在我国,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灰色地带,很多企业家在融资时稍不留意就走进了集资诈骗的沼泽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近年来,“吴英案”就给了我们企业家朋友深刻的教训。年纪轻轻就成为亿万富豪的吴英经历了如过山车般的人生,从民间融资到集资诈骗,其实往往就是一线之隔。
一、案情回顾:为多元化发展亿万融资,企业家涉罪命悬一线
本色帝国的神话
从白手起家到成为亿万富豪,这个年纪轻轻的姑娘一路书写着传奇。吴英最早是从美容业开始的,15岁的吴英就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凭着开美容店,吴英结下了不少人脉,掘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并且还认识了以后的老公周红波。
2005年,吴英买下喜来登俱乐部,成为俱乐部新老板,还把喜来登打造成当时东阳最好的KTV之一。之后,吴英又在东阳开了千足堂,还在义乌开了千足堂分店。此时,才25岁的吴英在经商这条路上越走越好,在美容护理行业也干得风生水起。
2006年4月,本色集团横空出世,接着,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一家家本色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直至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此时,吴英的本色帝国的版图也宣告完成了。吴英本色帝国的搭建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整个东阳随处可见吴英的产业,其商业版图迅速的扩张,也令外界人直呼商业奇迹,商业神话!一个大大的泡沫就这样吹了起来。
神话背后的真相
然而,就在本色集团成立没多久,吴英的资金链就开始紧绷,跟以前朋友借的钱还不上,吴英开始拆东墙补西墙,但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据称,由于还不上高额本息,吴英还曾被债权人“绑架”。那段日子,吴英可谓是心力交瘁,既要躲避债权人要债,又要想办法再弄点钱。然而令吴英没想到的是,她的噩梦才刚刚开始。2007年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集资诈骗的罪名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一消息让东阳,甚至全国都炸开了锅,一个年纪轻轻有着庞大商业帝国的女企业家,怎么就被安上了集资诈骗的罪名呢?
相关案情公布之后,大家才知道,原来本色集团的成立以及投资资金几乎全都来自于民间高利贷。早在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就以30%、60%甚至80%的高息从朋友及朋友的朋友处借钱。这些借款除了用作投资,大部分都用来偿还之前的借款和高息。据法院认定,从2005年5月到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某、杨某以及其他人处借钱7.7亿元,大多用来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及个人挥霍。此外,吴英在明知还不了款的情况下,仍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为诱饵从不特定公众处借得款项,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的方式塑造自己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编造高回报项目,骗取投资人信任。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终审结果宣判后,吴英当庭落泪。一个年纪轻轻的小姑娘,因为民间高息借贷还不上款,就被判死刑,一时间引起许多人的怜悯,多数人也认为她罪不至死,一些人甚至在网上为她鸣冤。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最高法院认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虽然,最后吴英获得了一条生路,但是其大好的青春年华就将在监狱中消磨掉。了解这一案情的诸多企业家,因为都曾经历融资的阶段,不少同病相怜者为其扼腕叹息。
二、专业律师分析: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仅一线之隔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其实也就仅仅一线之隔。游走于民间资本之间的企业家,务必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要融资不成,反陷囹圄。我们要知道民间借贷合法,但集资诈骗则属违法犯罪行为啊!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合法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高最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了解什么是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再次,区分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
集资诈骗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会携款潜逃或挥霍,没有归还的意思;民间借贷的就不同,民间借贷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一般来讲借款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偿款项,借款的对象通常也是特定的。
三、企业融资刑事责任风险防控
其实企业融资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是有章可循的,企业家在融资时只要严守底线,还是可以避免刑事风险的。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融资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杜绝个人挥霍。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沟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方和闲散资金拥有方的桥梁,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补充和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积极发展,是应当受到正确引导和法律保护的;而非法集资行为往往超越了合理可控的限度,甚至筹资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因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必须有实际资本运营利润支持,杜绝高息诱饵集资。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生活需要或是生产经营上的需求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形式,大多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不断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本息而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缺乏实际的资本运营利润的支撑。
第三,注意借贷人数限制。民间借贷主要以“一对一”的借款模式为主,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存在同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且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一般具有比较稳定或密切的社会关系,彼此的认知程度和信任度相对较高。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是社会公众,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者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因为涉及人数众多,而信息又不对等,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造成的社会恐慌是巨大的。如果是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最多不得超过150人;如果是以企业家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最多不得超过30人,否则是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小结
由于企业融资往往涉及金额巨大,相关法律规定较多,很多企业家了解不全面,而企业融资行为容易触犯的罪名也不止集资诈骗罪一个。本文通过吴英案简要分析了企业融资与集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企业家朋友区分好融资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另外,企业融资也应把握好合法融资与其它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误入犯罪深渊。企业家群体应积极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法规避融资时潜在的法律风险。
文/王芳律师家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