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的风险

Tsong khapa 于 2018-03-21 发布

大家好,今天李爽律师跟大家聊聊公司股权代持的事儿。在笔者律师执业过程之中,发现有很多客户不愿将财产放在自己名下,一般会选择身边较为亲近或者熟悉的家人或者朋友代持,他们认为以后不管自己出现什么样的情况,这些财产依旧不受丝毫影响,最为常见的就是公司股权代持。但是,大家有没有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的话,这个隐名股东就难以显名了。

张先生就遇到了上面这种状况。这件事的缘由要从几年前说起,当时张先生要准备和老婆离婚,所以他将老婆不知道的一个公司股权转到了自己的弟弟名下。因此,这个公司的股权得以保留。最近这几年,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张先生觉得是时候可以展现出自己的股东身份了,于是就跟弟弟去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可到了工商局才知道,这变更手续可不是那么好办的。其中一项要求就是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紧接着张先生就跟弟弟来到了公司,当他提出要其他股东协助其变更股东工商登记时,大部分股东表示不同意,最后统计数据显示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股东同意配合。

规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所以张先生因为公司其他股东没有过半数同意,迟迟不能将公司股东身份更改为自己。其实遇到张先生这类情况的朋友不在少数,接下来李律师就跟大家聊一聊,股权代持这些事!如果您刚刚完成了股权代持或者正在进行股权代持,可以采取下列建议,提升财富安全。具体建议如下:

1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可以和代持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样可以有效的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2股权代持最好提前得到其他股东认可**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代持人(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只能先提起确权诉讼。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也就是说,在隐名股东无法提供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相关证据下,即使该隐名股东是涉案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对于其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是难以支持的。如果提前获得其他股东的认可,这样就可有效的防止实际出资人想要变更股东时,其他股东没有过半数同意协助其变更身份啦。

提醒**

综上,还是要提醒各位,因为资产代持它的风险很高,如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资产代持,一定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千万不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就贸然选择资产代持。

文/王芳律师家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