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听到“见证人”这个词,多半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或者是在电视剧普法节目里。其实,离我们生活最近的见证人就是立遗嘱时所需的遗嘱见证人了。可是,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如何选择对的遗嘱见证人?本期,李爽律师为你细细解读。
什么是遗嘱见证人?
简单理解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结论:我国法定遗嘱形式一共有五种,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另外三种法定遗嘱形式——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遗嘱见证人进行遗嘱见证。
虽然遗嘱见证人在我们生活中逐渐普遍,但也不是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当见证人的,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因为见证人错选,最后导致遗嘱效力被否定的惨痛教训……下面李爽律师结合工作实践,给大家提供三则真实案例,全部因为遗嘱见证人所引发的遗嘱效力争议。这些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启迪,并希望尽可能减少相应的风险的再次发生:
案例一:代书遗嘱见证人错选配偶!
年近90岁的老人顾先生有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不和,2005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500多平米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
后来,顾老先生在2008年对05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并见证。2010年顾先生病故,五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认为05年的遗嘱有效,三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效。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打到人民法院。
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法院认为,08年遗嘱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见证人不能是自己的配偶,因为配偶属于继承人范围,所以显然顾老先生的08年遗嘱的见证人不具备法定遗嘱见证人资格!
案例二:如何选择利害关系人做遗嘱见证人?
樊老先生一直和女儿樊女士一起生活,儿子樊先生时常来探望。樊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樊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由樊老先生的女婿即樊女士丈夫陈先生代书,明确樊老先生名下房产归女儿,下方有樊老先生签名。樊老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遗嘱还注明了日期。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该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案例三:录音遗嘱并不是遗产继承的最好选择
1999年,马女士立下自书遗嘱表示:孙子张鹏和三个女儿共同继承房产。马女士立下遗嘱后,孙子就一反常态,对她态度恶劣,不管不顾。这让马女士很气愤,决定撤销原遗嘱,重新再立遗嘱,意不让孙子继承房产。
当时,由于老人的思想有反复(其具有行为能力且精神状态正常),公证处未予办理手续。1999年马女士病重,当即请来远房侄子女邱某兄妹两人(分别为25岁和20岁),用录音机录下她的遗嘱:死后房产给三个女儿,不给孙子张鹏。虽然见证人是远房侄子女邱某兄妹两人,其实此二人不属于笔者上面向大家介绍的不能当见证人的情形,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兄妹曾向马女士的其中一个女儿借过五万块钱,一直没有偿还。判定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录音遗嘱无效。
通过上面几个活生生的案例,现在给大家总结一下正确的遗嘱见证人选择的必要注意事项。
1、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能够理解遗嘱内容、懂得遗嘱内文字的人
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比如,文盲由于不识字而无法自己准确知晓遗嘱的文字和内容,聋哑人不能听见遗嘱的表述、盲人双目失明而看不见遗嘱的内容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些人均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见证人如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更有可能受其利害关系的驱动,而做不真实见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综上所述,李爽律师不免要再次提醒大家,无论您现在或者是将来订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还是口头遗嘱,一定要注意选择合适的遗嘱见证人进行遗嘱见证,否则后患无穷……
文/王芳律师家事团队